
发表时间:2026-04-14
问:因换工作等原因有几个月社保和个税是补缴的,能计入累计月份算积分吗?
答:不可以。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该项积分依据。

问:居住证积分政策中关于社保的积分条款有哪些?
答:居住证积分政策中关于社保的积分条款有两类:(一)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注: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是累计的,符合要求的月份每满12个月积3分。(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最高分值120分)。
问:社保基数积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